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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12 信息来源: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稳步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便捷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不断增长,城市公共客运在日常管理、保障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是现代城市公共交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缓解城市交通矛盾、提升城市品位的必然选择,是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规范化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以出租汽车为补充,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各种新型公共客运方式规划,科学筹划智能化公共客运管理服务平台。     

   (二)城市公共客运必须由具备安全运营条件,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并持有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运营证等相关证照的企业经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城市客运线路申报审批表》和《城市客运新增(或变更)运力审批表》办理公交车辆上户手续;凭《常德市城区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许可申请表》、《常德市城区出租汽车换型申请表》办理出租汽车上户手续。特许经营期满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公交车辆数量及运营区域或运营线路须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规范化经营的公共客运企业应具有运营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员工管理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严禁对公交线路或公交车辆实行承包经营,对目前承包经营或挂靠经营的公交线路,要根据一个城市组建一家政府主导的公交集团公司的原则要求,逐步对现有公交企业进行整合,实现一城一交。 

 

 

   (五)积极推行出租汽车规范化经营,采取由企业统一经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和统一分配的经营模式,或以企业拥有车辆全部产权为基础,驾驶员作为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规范统一的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由承包人具体实施经营活动的经营模式(简称承包经营)。实行单车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必须参与自驾,不得转包;需要分班的,其他驾驶人员应由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和新成立的出租汽车企业及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授予的,必须实行规范化经营。 

  (六)鼓励市城区出租汽车企业通过依法收购、入股等形式在本轮经营期内对现有挂靠的出租汽车进行规范化经营改造。对挂靠经营的,企业应主动与其协商,公平合理的确定车辆残值和双方权益,平稳有序推进规范化经营改造。挂靠者应着眼长远,积极参与规范化经营改造。对合伙购车的挂靠者,可由合伙人之一与其他合伙人协议收购车辆后,完善入股企业手续;也可在入股企业时,合伙人按各自出资额明确各自在企业的股份。对已办理完毕收购手续(包括签订协议、办理公证、支付车款、审核备案等)或入股手续(包括资产评估作价、验资、工商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车辆,由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重新核发经营权证。凡更换新车一律坚持企业全资购车原则。  

   (七)在本轮经营期内,市城区企业参与新增运力招投标,其他条件相同的,按规范化经营的出租汽车数量加分确定中标人。凡未实行规范化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和挂靠者,经营期满后不得参与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  

   (八)公共客运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规、风险共担的经营管理机制,不得利用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 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 和“高额承包” 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按政策规定为驾驶员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企业为其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费用,应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九)严禁非法转让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含经营权合同),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炒卖特许经营权的,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十)鼓励有经济实力、管理规范的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经营。凡自有“两权合一”车辆低于20台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  

   (十一)定期组织对公共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发放政策性补贴、特许经营权许可、配置资源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不符合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要求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退出市场。 

 

 

   (十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加强对其营运活动的日常动态检查与考核,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考核档案,优先吸纳无不良记录人员;严格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不服从行业管理、服务质量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和发放上岗证,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客运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公共客运车辆安装和使用影响行业安全稳定的设施设备。  

   (十四)建立具有公共客运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功能的统一管理、部门联动、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反应系统。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是维护本地区城市客运行业稳定的责任主体,各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有效处置不稳定事件。对因管理不到位或内部矛盾处置不力导致罢运、停运的,要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三、努力营造城市公共客运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城市公交社会公益性定位,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城市客运市场监管,尽快理顺和完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体制,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信访、监察、国资、公安、规划、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物价、城管、民政、税务、工商、质监、总工会、残联、无线电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各自工作。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场(厂)、站、点建设及城市客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财政每年要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及设施建设和维护。  

   (四)打击非法营运。建立政府牵头,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对下线、报废出租汽车的监管,加强对非法改装或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治理。各地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做好属地非法营运人员的转化工作。  

   (五)严格工作考核。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交通运输目标考核内容和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并逐步加大对区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水平。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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